开展谈心谈话,是发扬民主、增进团结、促进廉洁从政、推动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。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、规范化,特做如下规定。
第一条 谈心谈话的范围
(一)领导班子成员之间。
(二)班子成员和系(室)、中心主任之间。
(三)班子成员和普通教师之间。
(四)系(室)、中心主任和普通教师之间。
第二条 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
(一)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,实行一级抓一级、分级负责谈。学院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学院班子成员,以及系(室)、中心主任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;学院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部门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;系(室)、中心主任每年与普通教师谈心谈话不少于两次;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。
(二)实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。一般采用“一对一”“面对面”的方式,也可采取“一对多”“多对多”的方式。
(三)实行“七必谈”。即:工作变动时必谈,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,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,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,群众对廉政工作有不良反映时必谈,干部主动要求时必谈,退休时必谈。
第三条 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
(一)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。
(二)执行廉洁自律规定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、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。
(三)提出廉洁从政要求、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、评议情况;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,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。
(四)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,并结合实际,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。
(五)了解和掌握思想、工作、作风、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,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,明确努力方向,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。
(六)征询对谈话组织人的意见、建议和要求,帮助查找存在的问题,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。
(七)交流思想,倾听谈心对象呼声,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,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。
(八)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,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,增进彼此间的了解和信任。
第四条 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
(一)区别不同对象谈。谈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、因势而异。对系(室)、中心主任开展启发式谈,对普通干部职工推行鼓励式谈,对缺点明显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式谈,对受到误解的干部职工采取慰问式谈。
(二)带着问题谈。要选择适当内容,讲究谈心谈话方式,引导其说出真话、实情。要增强针对性,做到有的放矢,避免不着边际的空谈。
(三)领导干部带头谈。领导干部要主动与干部职工谈,带头查摆问题,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,带头讲真话实话,带头落实整改措施,为干部职工作表率。
(四)做到三个结合。一是与提高认识相结合。通过谈心谈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面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、大政方针上来,统一到学校、学院的高质量发展上来。二是与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相结合。在着力解决问题的同时,为干部职工办实事、解难事、做好事,进一步增强学院的凝聚力,增强实效性。三是与推动工作相结合。要紧密结合学院的工作实际,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。
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落实谈心谈话的协调工作,并负责掌握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况。每年年底,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(总结)的一项内容。
第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